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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舒兰市地理位置优越,地处长白山脉张广才岭与老爷岭汇合处,向松嫩平原过渡地带,位于北纬43°51′至44°38′,东经126°24′至127°45′。南接化工之城吉林市,北联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西隔松花江与九台市相望,东与蛟河市接壤,隶属于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建县虽然较晚,但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人类活动。据近年来考古文献记载,法特黄鱼圈文化遗址(位于法特乡黄鱼村西二百米的珠山上,总面积约四万平方米),出土的豆、罐、壶杯等文物,均属于这个时期的“西团山文化”,这就说明在原始社会时期,我们的先人就已经劳动、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以后,又经历了古肃慎时期;从汉代到北魏时期属于扶余奴隶王国,后被高勾丽所侵;唐朝时候是渤海王国的辖地;明代属阿林卫地;清初为扈伦乌拉族所据,大部区域为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统辖。清代康熙九年(1670年),宁古塔将军开始主持修筑柳条边墙,南从开原县威远堡边门起,北到法特东的亮山上。法特哈门边内(后又名巴彦鄂佛罗边门)是此段边墙最北头的一个边门,位于舒兰境内。边门设防御人员,管理边禁采捕事宜。雍正三年(1725年)设巴彦鄂佛罗旗属,负责边门的守卫、开关、来往行人的稽查。在法特哈门和溪河还有法特哈驿站和舒兰驿站,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驿站改为文报局,民国时期又改为邮政局。在此前后并设有官庄一座,主要管理官田交纳赋税。随着清朝封禁政策逐渐失去作用,到咸丰十年(1860年),吉林将军向皇帝奏折,要求开发舒兰平原三十万亩官荒,从此大量的关内流民进入舒兰境内,西部、中部地区逐渐繁荣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