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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时如何应对

企业债务往往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想避免但又难以避免的难题,从律师执业角度看,企业如何向欠债人讨债,有何好的讨债方法及技巧性的东西,这是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
      第一招:发生经济纠纷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是最基本的工作。
      对于企业来说,先调查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查企业工商资料),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同时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银行查询到对方企业的信用状况,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查询到对方法院诉讼的情况,这些对判断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是非常有价值的。
      第二招:面对欠债果断出击,掌握主动权。
      “进入市场经济,发生经济纠纷在所难免,但一旦发生,北京要债公司就要果断出击,”我们认为,如果是因为欠债发生纠纷,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很多货款纠纷案件,最终无法追回货款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到法院起诉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法,整个过程要求客户在遭遇相关的风险问题时,立即采取行动,更好的把握讨债的主动权。
      第三招:起诉前申请冻结对方资产。
      讨债时,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法院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起诉时,就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法院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也可以把这一点理解为将胜诉款项最终执行到位第一步,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北京讨债公司当事人必须在申请诉前保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前保全将无效。
      第四招:合同约定仲裁节约时间。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这对一些急于要钱的当事人来说是比较难受的。
      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一些对现金流动要求比较高的当事人也可在最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便可以申请执行,不需要经过二审,如此,可满足时间快捷的要求。
      及时采取措施,时间很重要。
      如果企业存在一定数额的应收账款,并且企业的财产状况不稳定,这时你应该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催讨,讨债公司对于其他的情况,则可以暂时先催讨,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视情况而定。
      保存好债权凭据。
      对于企业的应收账款来说,鉴于实际履行合同的复杂和多变,双方进行的磋商以及对合同的变更等都要以书面方式完成并保存。
      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财产信息。
      清楚企业的财务状况,了解公司的资产组成情况,应为还要防备这家企业为了逃废债务可能采取的转移资产的行为。
      在讨债过程中,相关的讨债材料即讨债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讨债人总结如下:。
      1,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2,设有抵押物的债权,应提供抵押物的收据等,说明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3,提供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材料。
      4,债务人可以提供债权的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
      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以及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的证据 。

舒兰市地理位置优越,地处长白山脉张广才岭与老爷岭汇合处,向松嫩平原过渡地带,位于北纬43°51′至44°38′,东经126°24′至127°45′。南接化工之城吉林市,北联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西隔松花江与九台市相望,东与蛟河市接壤,隶属于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建县虽然较晚,但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人类活动。据近年来考古文献记载,法特黄鱼圈文化遗址(位于法特乡黄鱼村西二百米的珠山上,总面积约四万平方米),出土的豆、罐、壶杯等文物,均属于这个时期的“西团山文化”,这就说明在原始社会时期,我们的先人就已经劳动、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以后,又经历了古肃慎时期;从汉代到北魏时期属于扶余奴隶王国,后被高勾丽所侵;唐朝时候是渤海王国的辖地;明代属阿林卫地;清初为扈伦乌拉族所据,大部区域为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统辖。清代康熙九年(1670年),宁古塔将军开始主持修筑柳条边墙,南从开原县威远堡边门起,北到法特东的亮山上。法特哈门边内(后又名巴彦鄂佛罗边门)是此段边墙最北头的一个边门,位于舒兰境内。边门设防御人员,管理边禁采捕事宜。雍正三年(1725年)设巴彦鄂佛罗旗属,负责边门的守卫、开关、来往行人的稽查。在法特哈门和溪河还有法特哈驿站和舒兰驿站,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驿站改为文报局,民国时期又改为邮政局。在此前后并设有官庄一座,主要管理官田交纳赋税。随着清朝封禁政策逐渐失去作用,到咸丰十年(1860年),吉林将军向皇帝奏折,要求开发舒兰平原三十万亩官荒,从此大量的关内流民进入舒兰境内,西部、中部地区逐渐繁荣起来。